
原创:应积极推进民间仲裁制度的普及与发展 (2008-04-19 17:45:06)
作者:马希图 2007-03-29
我看到一篇报道,在瑞典,民事与商务纠纷95%案件都是通过仲裁庭解决的,只有5%的案件由法院裁判。仲裁委员会是民间机构,自收自支,仲裁员从资深律师与法学专家中自主聘任。
仲裁以其方便、快捷、公平而在国际贸易纠纷中通行。外国人往往在外贸合同中约定仲裁而不是诉讼。其特点是一局裁决,不能上诉,双方自愿,专家断案。
在中国,以2004年为例,全国法院受理民事商量事案件约300万起,而仲裁的只有3万起,不到几百分之一。以至于“法院案件堆成山,当事人频用上诉权”。
以北京某区法院为例,全年收案数量落实到现有审判员身上,平均每天一人一件,难免出错案.
建议人大代表们讨论一下,能否在我国推进以民间仲裁手段为主解决私权、民事、商务纠纷,这下列好处:
可实际上同国际接轨,国外大量民事、商务或海事纠纷大都是自愿选择仲裁,在合同中事先就约定好仲裁机构;
国家司法权逐步淡出大量私权民事纠纷,利于全社会民主化、法制化进程,其有利之处是:
可控制并减少法院人员编制,减少财政开支;
可转移当事人对法院不满,促进和谐社会发展;
可减少错案与上访,因仲裁机构属民间机构,仲裁员是合同聘用,出庭仲裁员俩名分别由当事人指定,首席仲裁员是仲裁庭按专业特长指定,也可随机抽签确定。一裁终局,后果自担;
可减少司法腐败;
可发挥社会上的法律专家的办案优势:
我国还有一个特点,就是司法行政化,仲裁行政化。下次再谈。
: 天下


